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81民初644号
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堡子街六巷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古交市水深沟。
法定代表人:闫春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6元,由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