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1129民初376号
原告秦×诉被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秦×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负担。
审判员 付关平
书记员 许肇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