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9执525号
本院在执行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灵石县通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7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灵石县通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
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军军
书记员 陈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