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6执411号之六
关于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汉阳沟槽管件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641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守明
书记员 孙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