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民终1341号
上诉人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3.5元,均由上诉人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张 媛
审判员 韩 敏
书记员 赵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