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02民初2658号
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堡子街六巷23号。
法定代表人谷培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永济市。
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晋中汇玮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田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