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02民初4988号 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堡子街六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80227320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铭鼎国际501(注册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街道红沟社区红沟北路168号3层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6383835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62元,减半收取27181元,由原告晋中汇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