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大汉天一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异100号之一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08762M。法定代表人:鲜祖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咸阳市。被申请人(第三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XX镇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586979294P。法定代表人:薛文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大汉天一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薛文生、张树瑛、杨丹、胡小明、巩永新、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段XX酒店XX层(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72196号,建筑面积,868.66平方米)、第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68.66平方米)。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由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段XX酒店XX层、第12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XX号和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寇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东玲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