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712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08762M。
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XX镇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586979294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执异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段XX酒店XX层、第12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72196号和172214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9年7月24日轮侯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段XX酒店XX层,面积868.66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xxxxx号)、轮侯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山坪铅锌矿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段XX酒店XX层,面积868.66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9)陕0104执保712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执异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巩 杰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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