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64号
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杨小刚,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郝凯,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郝进录、杨小刚、***、郝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674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刚、***、郝凯名下价值5620000元的财产续行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8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号2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号1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杨小刚名下银行账户7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杨小刚名下财付通账户1个;于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杨小刚名下支付宝账户2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郝凯名下银行账户3个;于2021年7月23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郝凯名下财付通账户1个。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