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保896号
申请人:***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鲜祖洪,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郝建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郝建庄,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申请人:郝进录,男,汉族,住陕西省华县赤水镇。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申请人:郝鑫平,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被申请人:郝凯,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申请人***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67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郝建庄、郝进录、***、郝鑫平、郝凯名下价值56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华县的130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华国用(2012)字第xx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华县的2127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华国用(2012)字第xxx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华县的395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华国用(2012)字第xxx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华县赤水镇的107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渭(2016)华州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