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汉中大汉天一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科弘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大汉天一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7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