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3174号
原告:黄骅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工商联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渤海西路市。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黄骅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黄骅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
审判员张仙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