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3民初2821号
原告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先锋,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傅震、杨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鉴于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0%,被告提出现工程虽然已经验收,但尚未完成备案。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对被告提出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包六安中大商业财富广场真石漆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一次性包干价。合同第四条约定“按图纸计算施工总面积为31900㎡,一次性包干(其面积含外墙真石漆和外墙涂料的面积),平方单价为41元/㎡。如图纸设计有变更,其变更增减的面积按实测实量为准,平方单价不变。”合同第五条约定“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总价款80%,余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2020年12月28日六安中大商业财富广场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但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原、被告双方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原告因认为施工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相差巨大,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为此诉讼来院。
驳回原告安徽省英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虹
书记员 苏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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