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0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三十铺镇胡大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HL8R38。
法定代表人:涂必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之勇,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民盛巷金都御苑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6928374848。
法定代表人:徐文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较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50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花豫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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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