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0005号
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76弄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赟,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2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