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0021号
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76弄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赟,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忭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14幢1048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忭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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