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0000号
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76弄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赟,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图帮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1685号E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图帮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