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3140号
申请执行人: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前石村。
法定代表人:董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雪,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玉田村。
法定代表人:范希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利息1,787,810.00元、诉讼费用20,900.00元、缴纳执行费20,490.00元。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公积金、保险理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冻结,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