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693号之一
原告:福建南安市和佳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振宗。
被告: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市和佳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 婷
审判员 袁 玲
审判员 郑友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