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243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率帆,系辽宁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36-2号。
负责人:周松,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燃,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江,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2号(1101)。
法定代表人:陈德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卫生健康局、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树伟
人民陪审员 费宝奎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毓梓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