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
负责人:程清亮,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北大马路**(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8005684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4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沈阳华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款1338993.94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5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无冻结、无划拨,于2020年9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德凌、***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2号1101的房产,并于2021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王诚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