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铭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兴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铭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8571号
原告:沈阳兴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7-2号(2-1-2)。
法定代表人:杨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远航中路3-6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镇,系总经理。
原告沈阳兴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兴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9元,减半收取54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杨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