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铭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迈赫汽车配件经销部与沈阳铭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223号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迈赫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经营者:颜红梅。
被告:***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项文忠。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迈赫汽车配件经销部与被告***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浑南区迈赫汽车配件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沈阳市浑南区迈赫汽车配件经销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