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铁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兴海区铁西街永胜委。
法定代表人:宁国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敏,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市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9号二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昶,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杰,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上诉人海城市铁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宏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城市铁西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徐云龙
审判员 王珍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