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04民初1967号
原告: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孟家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依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系企业内部承包所引起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绍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