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4民初1175号
原告: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孟家沟一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鞍山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