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杨志容与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执5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志容,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麟,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人兴支路144号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26956R。
法定代表人:夏代宾,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志容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4560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19385.32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夏代宾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伟
审判员  李智
审判员  石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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