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2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72973679。
法定代表人:金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4楼(双子座B)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405198。
法定代表人:顾晓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人兴支路144号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26956R。
法定代表人:夏代宾,总经理。
原审被告:辛勇,男,1973年8月23日出,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傅正练,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原审被告:夏代宾,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王丽,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上诉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傅正练、夏代宾、王丽、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骞
审 判 员  向 川
审 判 员  章兴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迁
书 记 员  文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