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335号
申请人:***,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麟,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镇人兴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26956R。
法定代表人:夏代宾,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英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谭 学 兰
审 判 员 上官俊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杰
书 记 员 方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