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8601民初24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人兴支路144号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26956R。
法定代表人:夏代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全,男,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宏德机械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泽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召伟
书 记 员 张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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