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1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BD区。
法定代表人:余宝宝,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129号。
法定代表人:房科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纯强,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系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系该局干部。
上诉人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与其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 璐
审 判 员  江 彦
代理审判员  巫乐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