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新粤沥青有限公司与梅州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4民初46511号
原告:广州新粤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0号自编4号楼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茂升,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杰,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高管会三丰村(梅州公交综合站场内1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
原告广州新粤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粤沥青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本案诉讼受理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新粤沥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银桃
人民陪审员  程君玉
人民陪审员  林思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