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幸福中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60012514C。
法定代表人:尹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1863898X。
法定代表人:唐茂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初3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以13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45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75元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线索。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工作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5月10日、8月31日、9月22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5月10日、8月31日、9月22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保险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无证券、工商、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茂强限制高消费。
2021年9月9日本院赴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烟台开发区土地一处。同日本院依据(2021)鲁0691执7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但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上述财产。
2021年9月29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本案是否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悬赏执行。
2021年9月29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下步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