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5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佳苑街10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为烟台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9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主体变更申请书,因烟台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为烟台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上诉人为烟台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
经勘验现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的施工内容部分予以认可,但双方对具体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及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应对其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二审中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进行了工程施工,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上诉人申请进行鉴定,因此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9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栾海宁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