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56号。
负责人:李传敏,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烟台智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为(2019)鲁0602执2051号,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恢复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和2021年7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账户已查封。车辆已查封(下落不明)。
2、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目前本案未执行的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4、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悬赏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昌范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