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926号
申请人: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纯,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25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25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