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7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嘉铭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民终32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61434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6143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687执55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