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1民初1618-1号
原告吕连存,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清亮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1545542T,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连存与被告河北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连存撤回对被告河北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