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执保30号
申请人四川唯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2733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人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春凫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成。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唯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唯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44,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唯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4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唯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74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