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2451号
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胜利村河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809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春凫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0924401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攀枝花实佳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