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亚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温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郝亚宁,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申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3号A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亚宁、烟台市申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鲁0602民初5018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亚宁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郝亚宁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48号(房屋所有权证:鲁(2019)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31032号、建筑面积:23.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地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