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高新区辛安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执保258号
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温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区辛安河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纬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区辛安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9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高新区辛安河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区辛安河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734.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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