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财保103号
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郑家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1651321596。
法定代表人:温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斌,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芝罘区上夼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58703。
法定代表人:隋明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银行存款1689460.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银行存款1689460.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