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8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14号。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2017)鲁0602民初501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2020)鲁0602执8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48号,房权证号:鲁(2019)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31032号,建筑面积23.4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348号,房权证号:鲁(2019)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31032号,建筑面积23.4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赵玉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