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前调2677号
申请人:***,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郑家郑北路**。
法定代表人:温杰,总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9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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