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7民初963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4月1日,住积石山县。
被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青创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男,生于1979年9月6日,内蒙古通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窟窿山村3组53号,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13日以打算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即51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唐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羊仲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