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水利工程队

中宁县水利工程队与石嘴山市裕山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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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202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宁县水利工程队,住所地位于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中宁县水利工程队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涛,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裕山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42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裕山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13667元(其中执行标的407652元,申请执行费60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