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121号
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苗儒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内蒙古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
法定代表人:刘鲁明。
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4216297元,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59元,由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125元,余款46334元退还原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永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