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天贺,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40144501B。
法定代表人:苗儒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炎,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