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天贺,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40144501B。
法定代表人:苗儒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炎,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玲